婚姻法的內容多數為強制性規範,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係,其名稱是在擴大意義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既有結婚、夫妻關係和離婚的規定,又有關於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員間權利義務的規定。
其內容較親屬法窄,但較狹義的婚姻法寬,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