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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糾紛由誰負責|家庭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欄目: 情感 / 發佈於: / 人氣:2.55W

結婚之初,人們大多希望自己能和另一半白頭偕老、長久相伴。但是漸漸地,婚姻過得並不是自己想象中的樣子,最後選擇離婚。而離婚並非簡單,還涉及家庭共有財產分配等問題。那麼家庭財產糾紛怎麼解決,家庭財產糾紛由誰負責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家庭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家庭財產糾紛由誰負責

家庭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因此,雖然雙方在庭審時均表示無夫妻共同財產,卻在離婚後發現對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發生財產糾紛的,人民法院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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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糾紛由誰負責

離婚後財產糾紛如涉及不動產的,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還是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確定管轄?離婚後財產糾紛是離婚糾紛的延續,屬於婚姻家庭糾紛,即使涉及不動產,也不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

因此,此類案件除涉及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情形以外的,均按照民訴法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確定管轄。即在身份關係解除後就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若沒有約定管轄,則由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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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方轉移財產,如何維權

我國《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六條中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我國《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中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上述法律所規定的精神,夫妻間無論是發生糾紛,尚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還是申請後在“離婚冷靜期”過。只要有轉移、揮霍財產的情形,另一方有權依照《民法典》的上述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