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歐盟的條件主要包括滿足歐盟要求的制度、市場經濟、接受歐盟公共法等(具體內容請查閲《哥本哈根標準》)。《里斯本條約》第49條也定義了加入歐盟的條件,包括
(1)申請國必須是主權國家
(2)申請國是歐洲國家
(3)遵守《哥本哈根標準》
(4)有能力遵守歐盟共同體法
(5)有能力融入歐盟。值得注意的是
在一國考慮其加入歐盟的可能性之前,該國必須證明它能夠滿足在1993年6月舉行的歐盟哥本哈根首腦會議上確定的3項基本的成員國標準。
這些是:
1、擁有捍衞民主穩定的機構、法治、人權、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
2、擁有行之有效的市場經濟,以及應對歐盟內部競爭壓力和市場力量的能力
3、履行成員國職責的能力,包括恪守政治、經濟和貨幣聯盟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