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的基本主張是,平常的世界是由四類對象構成的,它們都是表象。
第一類由“現實對象”組成,如桌椅木石之類
第二類是些概念以及由這些概念組合而成的判斷
第四類是人類行為。
這四類對象的存在都必定有根據或理由,因此可以説每一個類都受制於充足理由律的一種特別的形式。
充足理由律以其最普泛的形式宣稱,凡事物無不具有關於它為什麼如其所是而非非其所是的理由或解釋。
充足理由律的這四種形式於是變為:
(1)一個現實對象中的每一變化有一個原因
(2)每一真實判斷的真理基於某種外在於它的東西
(3)一切數學性質基於其他數學性質
(4)每一行為都有一個動機。説得更簡潔一些,在平常的世界上存在着四種必然聯繫,每一種都構成充足理由律的一個根。因此,普泛形式的充足理由律擁有四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