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的定義,目前佔主流地位的説法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曾發生過自殺或兇殺等人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
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凶宅”的成立應當符合的要件是:
第一,房屋內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非人們的主觀想象。
例如,因歷史原因流傳的所謂捕風捉影的“鬼屋”就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凶宅”。
第二,房屋內人死亡的事實須是人為因素的非正常死亡,即俗稱的“橫死”。
如此,就排除了正常生理死亡,如生老病死因房屋失火、煤氣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房屋。
凶宅一般我們簡單的説就是這房子不幹淨,裏面死過人,且非正常死亡,那麼如果説是法律規定的凶宅,是指在房屋內發生過行事案死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