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報講師資格:
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助理講師資格後,受聘助理講師職務4年以上。
(二)獲得下列學歷(學位)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講師資格:
1、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講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