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並已在本鄉、鎮、街道辦理常住户口登記的人。
(二)已在本鄉、鎮、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鄉、鎮、街道以外的人。
(三)在本鄉、鎮、街道居住不滿半年,但已離開常住户口登記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調查時居住在本鄉、鎮、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五)原住本鄉、鎮、街道,調查時在國外工作或者學習,暫無常住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鄉、鎮、街道,但已離開本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記人數,不計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