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在生產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已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含本數),且生育前一個月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
2、參保人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6個月的,不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定額標準的30%支付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的,按定額標準的100%支付。
3、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職工生育保險範圍,不能享受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時,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支付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