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健全區域合作發展利益分享機制的指導意見》,確定“以市縣為主體,平等協商”的原則,並根據跨區域經濟合作的不同形式,確定總部經濟、企業兼併重組、項目合作共建、園區合作共建、飛地經濟、企業遷建、招商引資及其他,共八種分類財税利益分配辦法。
具體來説,對企業總部與分支機構分別佈局在不同區域的經濟形態,將增值税及附加收入,根據企業總部、分支機構的銷售收入佔銷售總收入比重計算分配對企業所得税,主要選擇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因素,賦予相應權重進行分配。
對於項目所在地跨越兩個及兩個以上市或縣的項目,其在建期間產生的收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分配不能劃清歸屬的,根據各方要素投入、工程合同金額、工程量等因素,賦予相應權重進行分配。建成後產生的收入,按項目在各方的佔地面積、資源儲量、政府投入、成本耗費和經營收入等因素,賦予相應權重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