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美容小常識 享受生活 東方時尚 識真假 高奢 資訊 遊戲攻略 搞笑段子
當前位置:品位站 > 享受生活 > 心理

山西省職工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1.61W
山西省職工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山西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城鎮集體經濟事業的鞏固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及工礦區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簡稱城鎮集體單位,下同)。鄉辦、村辦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民政部門所屬的福利性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暫不實行本辦法。第三條 城鎮集體單位均須為本單位職工(臨時工除外,下同)辦理養老保險。第四條 養老保險包括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養老保險費以市、縣為單位,統一提取,統一使用。第五條 各市、縣應成立城鎮集體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下同),負責養老保險的協調和監督。養老保險業務由同級保險公司承辦。第二章 養老保險待遇第六條 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城鎮集體單位的職工,從批准退休、退職的第二個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直至身故為止。城鎮集體單位職工的退休、退職條件參照《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執行。第七條 養老保險待遇,分為基本保險和補充保險。(一)基本保險:退休職工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為退休前十二個月平均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五十,退休時工齡超過十年的,每超一年,養老金每月增加退休前十二個月平均標準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困工緻殘的職工退休後,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可根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發給本人退休前十二個月平均標準工資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養老金。退職職工,每月按本人退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養老金。退休、退職職工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憑死亡證明領取二百元喪葬補助費。(二)補充保險:退休、退職職工的補充養老金的領取數額,按其所在單位為其交納補充保險費的多少計算。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制定。退休、退職職工每月領取基本保險養老金與補充保險養老金之和,最低為三十元。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按照國務院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退休養老的城鎮集體單位,其職工仍按原規定標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超過本辦法規定的部分,仍由原單位負責。這部分職工不參加補充保險。第九條 退休、退職職工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間,不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期滿後,恢復應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第三章 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的原則,由當地保險公司按月向城鎮集體單位籌集。籌集標準為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其中包括工資總額百分之零點五的管理費和工資總額百分之二點五的儲備基金),特殊地區養老保險費收入不足支出的,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提高。第十一條 對累計兩個月不交納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單位,停發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待其補交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後,方可恢復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二條 補充保險不實行統籌。凡有利潤的城鎮集體單位均須參加補充保險。補充保險費的交納數額,根據城鎮集體單位的盈利情況分檔確定。第十三條 税務部門從城鎮集體單位徵收的獎金税全部用於保險公司作為城鎮集體單位養老保險儲備基金使用。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費在税前列支,計入營業外支出。補充保險與基本保險之和超過《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在税後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第十五條 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城鎮集體單位應預付兩個月的養老保險費,作為鋪底資金。第四章 管 理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費通過開户銀行,用“同城託收無承付”方式結算養老金通過開户銀行以“付款委託書”方式結算。對保險公司存入銀行的養老基金,銀行根據基金的存期按規定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基金户。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保險公司單獨核算,盈餘部分不上交。保險公司對養老基金有權按規定使用,其純收益存入基金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第十八條 受管委會委託,保險公司有權到城鎮集體單位查核有關帳目,被核查單位應給予配合。對有欺騙、隱瞞行為的城鎮集體單位,除補交少交的養老保險費外,加收補交數額百分之三十的款額。所加收款額不準進入成本,由單位税後留利中支付,加收的款額併入基金户。第十九條 破產的城鎮集體單位職工,凡在單位破產之前已經退休並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退休養老待遇的,仍可繼續享受原待遇,費用從統籌資金中支付。第二十條 城鎮集體單位按國務院的規定批准職工退休、退職後,應在十五天內將退休、退職職工的名單書面通知保險公司。退休、退職職工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領取喪葬補助費。對冒領養老金者,除退還冒領的全部款項外,應對冒領人處以冒領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所罰款項併入基金户構成詐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退休、退職職工的生活管理仍由原單位負責。第二十二條 對保險公司辦理的城鎮集體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及其收益實行免税。第二十三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