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的收集是一種訴訟中的訴訟活動。它不同於日常生活中普通民眾對書證的收集。前者沒有相應的法律對其調整,不會因此而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而後者是一種訴訟行為,這種行為是否行使或是否正確行使將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2、書證的收集以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根據我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以書證收集主體的不同,可分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收集活動及司法人員的收集活動兩種。
3、由於訴訟性質的不同,三大訴訟法對書證收集程序的規定應有一定的差異。
書證的收集一般應當收集原件,並且註明收集人,兩個以上收集人簽名,註明收集時間,來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配合取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