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生活在藏區的藏族人,男不得早於20歲,女不得早於18歲如果沒有生活在藏區的藏族人,仍然執行男不早於22歲,女不早於20歲。
藏族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但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婚姻習慣的特殊情況,又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據該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