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地受理
公安部部署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10省、市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屬於一對一試點的城市可以異地申領、補領。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二:户籍地
如果不屬於上述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城市,就必須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領、補領
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