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勵現有符合光伏發電條件的各公共建築和重點用能單位等(機關、國有企業、學校、醫院等)屋頂積極建設並實施光伏發電項目。
2、實施屋頂光伏發電的項目,其所發電量可在其年度能源消費總量中予以抵扣,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
3、實行光伏發電項目財政補貼政策。對於居民用户,按照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2元/瓦。對於提供屋頂場地的企業,按照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補貼0.3元/瓦。對於光伏發電項目的投資企業,按照發電量給予0.1元/度,連續補貼3年。光伏發電項目不再享受其他市級財政補助和國家“金太陽”、“光電建築一體化”等補助。
4、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可以全部上網、全部自用或自發自用餘電上網,用户不足電量可由電網企業提供。上、下網電量分開結算,電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免收系統備用容量費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費。
5、簡化光伏發電項目審批程序,除實行備案管理外,其他不得新增前置條件和審批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