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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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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分別是什麼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單位。因此,在我國的保險市場中,保險經紀人是為投保人的利益,向投保人提供與訂立保險合同相關的服務,並因此收取佣金的法人機構。在我國自然人、合夥企業不能成為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的經營業務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向投保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諮詢服務擬訂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代辦檢驗索賠安排國內國際分入、分出業務。

根據我國對保險經紀人的有關管理規定,不允許保險經紀人兼營保險代理業務。

保險經紀人在接受投保人的委託在其業務活動中承擔以下責任:首先負責提供保險信息,促成訂立保險合同。保險經紀人首先應當將有關保險事項的信息如實告知投保人,並依其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按照投保人的需要為投保人確定適當的險別、數量、承保人及投保方案,促使保險合同訂立。其次,審查保險合同內容,告知投保人應當注意的事項。第三,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協助投保人向保險人索賠。

保險經紀人在接受委託履行其義務的同時,享有相應的權利主要有:要求支付佣金的權利。保險經紀人在完成投保手續、交付保費後,保險人應當從保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支付給保險經紀人保單留置的權利。保險經紀人一旦完成投保手續後,不管被保險人是否已向保險經紀人交付保費,保險經紀人必須向保險人交付保費,因此在被保險人向保險經紀人交付保費前,保險經紀人對保單享有留置權。

保險經紀人開展業務活動就會產生相應的後果,也就是法律責任。保險經紀人的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第一百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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