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齡達到前,不可以一次性補繳全部年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