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到場聽證會就是立法聽證制度的俗稱,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具有公開、透明公正、客觀程序性強的特點。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