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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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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責任劃分

倉儲保管人的責任有哪些

(1)簽發倉單

在接收貨物後,保管人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存貨人的要求,及時向存貨人簽發倉單。在存期屆滿時,根據倉單的記載向倉單持有人交付貨物,並承擔倉單所明確的責任。保管人根據實際收取的貨物情況簽發倉單,並根據合同確定倉單的責任事項,以防止將來向倉單持有人承擔超出倉儲合同所約定的責任。

(2)具備合適的倉儲條件

具有合適的保管條件是倉儲人經營倉儲保管的先決條件。除要具備保管貨物的設施和設備,如合適的場地、容器、庫房、貨架、作業搬運設備、計量設備、保管設備、安全保衞設施等以外,還要具備相應的倉儲管理人員、商品養護人員以及有效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同時保管人所具有的倉儲保管條件對所要進行保管的倉儲物要適合,如保管糧食的糧倉、保存冷藏貨物的冷庫等所具有的條件要適合糧食及冷藏貨物的保管條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備倉儲保管條件,便會構成保管人的違約。

(3)驗收貨物

驗收貨物不僅是保管人的義務,也是其合同權利。在接收倉儲物時保管人應該對貨物進行理貨、計數、查驗,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檢驗貨物質量,並簽發驗貨單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驗收貨物。

保管人在驗收中發現貨物溢缺,對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對於短少部分有權向存貨人主張違約責任對於貨物存在的不良狀況,有權要求存貨人更換、修理或拒絕接收。對驗收情況須如實記錄,明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