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效力順序,依次是: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鑑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補充】法律也是不斷修改完善的,所以後來又增添了一種: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增加此條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條之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