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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和理事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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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和理事的區別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設立董事會和董事長,是社團法人的法定代表,而理事長為財團法人的法定代表。在大陸法系的民法中(如德國民法典),按照是否由成員設立,將法人分為兩種一種稱社團法人,它是由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成員通過訂立合同成立的法人組織

例如 ,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這種法人組織的經營決策機構叫董事會,董事會的主席稱董事長,董事長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對內對外代表公司法人,他的行為可以對抗第三人,我國公司法採用這種立法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設立董事會和董事長。另外一種法人稱為財團法人,它不是由成員依合同設立的, 它是由自然人生前的損助行為和遺囑行為而設立的

例如諾貝爾在生前就有遺囑,他要將九百萬美元成立一個基金會,由基金會來管理他的遺產,並將管理過程中的收益來獎勵世界各國的傑出人才。根據諾貝爾的遺囑設立的法人就叫財團法人。

民法中將財團法人的經營管理機構稱為理事會,理事會的主席稱為理事長,我國基金會條例也規定理事長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形成了社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財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叫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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