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宋紀·宋紀四》中提到“私祿”一詞:
是歲,東鄉君卒,公私鹹謂貲財宜歸二女,田宅、僮役應屬弘微。弘微一無所取,自以私祿葬東鄉君。
意思是:元嘉九年,東鄉君去世,留下資財非常多,園宅十餘所,奴僕尚有數百人,而謝弘微一無所取,自己以私人官俸營辦了東鄉君喪事。
私祿:祿是官家的俸祿。私祿是指私人的官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