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會治安罪結合很多的人,然後在公共場合內鬧事,擾亂了社會的公共管理秩序,在這種狀況之下對於相關的秩序,比如説工作和生產教學活動無法繼續進行下去,作為此時是需要進行一個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結夥鬥毆的
追逐、攔截他人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刑法》中沒有擾亂社會治安罪的罪名,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