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窗拋物應當屬於具有危險性質的交通違法,只不過違法主體可能是車主之外的乘坐人,因而條件成熟時,應將車窗拋物明確定性為像闖紅燈、逆行那樣的交通違法並作出處罰。
其一,應由交警部門行使處罰權,如前所述,他有着其他部門不可比擬的優勢。
其二,應遵循“對車不對人”原則,只要發現車窗拋物行為,就應處罰車主或駕駛人,至於拋物者是誰在所不論。
因為無論是載乘親朋好友的私家車還是承運消費者的營運車輛,車主均有義務規勸、約束乘客遵守交通法規,應為乘客拋物行為埋單,這樣的話,還可避免無法查清拋物人而難以處罰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