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未經核准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違反經營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
2、對外國(地區)企業未經登記擅自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或者所設代表機構從事違反有關代表機構管理規定的行為
3、對未經登記擅自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為
4、對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5、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6、對經銷進口商品無合法憑證的行為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