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中國古代官名。宋代委派朝臣為升府之處長官,稱“知(主持)某府事”,簡稱“知府”。元朝廢府設路,只在散府設有“知府”的官職,為“知某府事”簡稱其後或設府尹或設知府,時府尹亦稱知府。明代始以“知府”為正式名稱,官制正四品,管轄州縣,為府一級行政長官。清沿明制,官制從四品。辛亥革命後,撤銷府一級行政區,知府遂廢。
知府掌一府之政令,總領各屬縣,凡宣佈國家政令、治理百姓,審決訟案,稽察奸宄,考核屬吏,徵收賦税等一切政務皆為其職責。可通過薦舉、外放、論俸截取或推升等方式選任可升遷為道員、鹽運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