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一是符合條件的中小商業銀行在相關地域範圍下設分支機構,不再受數量指標控制。
二是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將省內分支機構審批權限下放給各省銀監局。
三是要求商業銀行科學制定機構發展規劃,規劃先行有利於監管部門掌控全局,促進整個銀行業及各類銀行業機構科學定位、合理佈局、有序競爭,防止盲目無序擴張。
四是鼓勵商業銀行優先到西部、東北等銀行機構較少地區、金融服務相對薄弱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並對符合監管導向的相關申請予以優先支持。體現監管部門統籌區域發展的監管導向及相關支持措施。
五是體現了銀監會“管法人”的監管理念,即中小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准入門檻與銀行法人機構的總體情況相結合。
六是不再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設立分行和支行設定統一的營運資金要求,由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資本管理需要統籌調節、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