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氟丙烷操作面距牆面或兩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於1.0m,且不應小於儲存容器外徑的1.5倍。儲存裝置上應設耐久的固定銘牌,並應標明每個容器的編號、容積、皮重、滅火劑名稱、充裝量、充裝日期和充壓壓力等儲存容器、驅動氣體儲瓶的設計與使用應符合國家現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