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4日,被不起訴人彭某某酒後駕駛甘H*****號“五星”牌三輪汽車從家中出發,沿景蘆公路行駛至景泰縣一條山鎮後,由南向北沿昌林路行駛至景泰賓館門前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毛某某駕駛的甘D*****號“東風日產”牌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白銀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不起訴人彭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7.3mg/100ml,屬醉酒駕駛。
經景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毛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彭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