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進行施工時,造成房屋下沉的,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施工單位要對房屋進行維修,便其恢復致安全狀態,並且對房屋的所有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