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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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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第一條對本省所有的古樹名木要做好標誌掛上牌子。經定為古樹名木的樹權,均屬國有。要建立檔案和設立相應的保護設施,進行重點保護。所需的經費來源,列入城市維護費開支。城市公共綠地中的古樹名木,由園林部門負責管理。散生於各單位範圍內的,由各單位負責養護,園林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條已定為古樹名木的樹木,應嚴加保護,不得砍伐、遷移和損毀。對一些有特殊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還應專立説明牌,供人民觀賞、敬仰。因市政建設或其他原因,要處理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地區綠委會同文化、文物、規劃等部門研究,按管理範圍,層級上報審批。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責任。對保護管理有功者獎勵,對管理不善使其受損傷者要追究責任,對因嚴重失職和破壞活動使古樹名木被毀壞後果嚴重者,要依法懲處,並參照《廣東省城市綠化建設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條各級領導要加強對古樹名木的宣傳、保護、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向人民羣眾,特別是青少年進行宣傳教育,自覺地愛護古樹名木、遵守各項規定、制止各種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和風景名勝區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古樹, 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第四條 古樹名木分為一級和二級。

凡樹齡在300年以上, 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的古樹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其餘為二級古樹名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