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交驗居民户口簿、孩子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對於未滿16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第二,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准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並負責製作證件。
第三,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3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