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撤消、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併、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並、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