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及羣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二)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案件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