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的性質分兩種:集體林地和國有林地。
集體林地所有權歸村民小組,國有林地即國有林場,所有權歸國家,授權省、市、縣等各級政府管理。
林地按保護程度分為一般林地和生態林,一般林地即商品林,可以適當間伐,生態林按保護級別可分為國家級生態林、省級生態林、市級生態林等,生態林嚴禁任何形式的砍伐和開發,國家給予每年一定額度的生態林地保護費發放到所在村及保護責任人。
林地的權利權益:
如果是不改變林地的農用地用途前提下的開發,林地的權利由林權證載明,包括:
1、林木使用權
2、林木所有權
3、林地使用權
4、林地所有權。
由此延伸出林地承包權及林地收益權,如果是林地轉變成建設用地,其權利就轉變的建設用地的相關權利,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權、土地抵押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