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和約,亦稱《五國和約》,於1947年在巴黎簽訂。巴黎和約對意、羅、保、匈、芬五國的戰後處置作了規定。由於這五國與德、日有本質區別,因此與它們單獨媾和。
和約的締結是同盟國在戰後初期為解決戰爭遺留問題而取得的重要成果。它基本上是戰爭結束時的軍事形勢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反映,也是美蘇等國相互鬥爭與妥協的產物,對戰後歐洲格局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和約關於肅清法西斯勢力和實現民主自由的條款,有助於鞏固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