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搞小集體可分為兩種性質,首先是利益團體,成員具有共同的利益與目標再者是友誼團體,因為彼此志趣相投,私交甚篤,而擴展到於公於私都能互相關懷,形成小團體。小團體通常兼具以上兩種性質,通常是先形成友誼團體,進而形成利益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