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無權利,單獨收回村民開墾的荒地,因為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荒山,荒坡,荒灘,荒溝等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依照土地管理法相關條例規定,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關於補償問題:
按一款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