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導、辦公廳主任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簽發人批示“發”、“同意”、“速發”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如不同意發文,可批示“不發”、“緩發”、“修改後重報”等,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2.請他人審閲後再發:簽發人批示“請××閲後發”,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3.改請他人簽發:在發文單“簽發”欄之外批示“請××簽發”。
4.請補充、修改後發:簽發人批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意見後,先行簽字並註明年月日。(只適用於做簡單補充修改的情況。如果需要做較多重大修改,則應批示退回辦文單位重辦。)
(二)請領導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簽發。”
2.請他人審閲後再報簽發人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閲並報××簽發。”
3.先會籤(複核)後簽發:“請××(單位)會籤(複核)並報××簽發。”(適用於各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
(三)請XXX簽發文件
1.直接簽發:“請辦公廳簽發。”(如確知主任在署內,也可直接批示“請××主任簽發”、“請××同志簽發”。)
2.請他人審閲後再簽發:“請××(單位或個人)審閲並請辦公廳簽發。”
3.先會籤後簽發:“請××(單位)會籤並請辦公廳簽發。” (適用於會簽單位事先已經基本協調一致的情況。辦公廳簽發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會籤職能,無須在此處另外出現“請辦公廳會籤”字樣。)
(四)批示閲讀文件
認為需要送他人閲讀的文件,通常批示“請××閲”、“請××、××閲”、“請××閲研”。如必要,可以註明送閲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要求。(此類閲件通常不須回覆意見。)
(五)批示辦理文件
1.對需要由上級作出批示的辦件,可批示擬辦意見 “擬……,請××閲示”、“建議……,請××批示”上級批覆“同意”或其他意見。
2.對一般辦件,通常批示“請××閲處”、“請××辦理”。
3.對需要研究的辦件,通常批示“請××研辦”、“請××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見。
4.對需要其他單位會商、會籤的辦件,通常批示“請商××辦理”、“請××提出意見,並送××會籤”、“請××辦理,可先請××提出意見”。
5.對需要他人共同作出批示的辦件,在自己作出批示後,可寫“請××核批”。
6.對有時限要求的辦件,通常批示“請××於×年×月×日前研復”、“請××於×年×月×日前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