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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管理條例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8.45K
民辦學校管理條例

1、

堅持“三育人”的宗旨,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依法治校。

2、

嚴肅工作紀律,教師必須在上課之前提前到校。教師請假須經批准後,才能離開崗位。

3、

嚴謹工作作風,全體教師必須要為人師表,事事成為學生的表率。要做到衣着整潔,儀態端正

第一條 鎮宣傳科教辦對民辦學校(園)實行積極扶持,加強管理的方針,根據鎮外來人口,教育需求,做好民辦學校(園)的佈局和申報審核工作,確保民辦學校(園)適當的生源和經濟效益。

第二條 鎮宣傳科教辦與民辦學校(園)既分工又合作共同抓好民辦學校(園)的管理,確保民辦學校(園)依法辦學,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民辦學校(園)的法人、舉辦者、校長每學期召開三次以上會議,鎮宣傳科教辦每年要公開、公正地做好民辦學校(園)的督導評估,公佈評估結果,表彰先進,對違法辦學和教育教學質量差的學校提出警告

管理條例:

一、加強綜合監管

1、 嚴格監督設置。各地應根據本地經濟社會、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和學校佈局規劃,統籌民辦學校的設立,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指導和引導,防止盲目設置,造成教育資源閒置浪費和結構佈局不合理。注重發揮民辦教育在滿足社會多樣化、選擇性和高質量教育需求方面的作用,促進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的協調發展。

各地要按照“誰審批、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按照相應設置標準設立民辦學校。應成立由專家組成的學校設置評審委員會,重點對舉辦者資質、經費保障、教學場所、師資隊伍、學校章程、決策機構等進行前置審查。舉辦者必須保證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民辦學校在設置過程中,應堅持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工作同步開展。

各地要依法嚴格履行審批權限,不得越權審批,不得隨意下放審批權限。設立實施本科以上層次教育的民辦學校,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專科層次教育的民辦學校,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其他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設立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對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嚴格規範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行為。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並應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准。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 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明確分管民辦教育工作的領導和承擔監管職能的科(處)室,確定相關人員從事監管工作,確保職責落實到位。

4、 建立完善年檢年報制度。各地要圍繞辦學行為和教育教學質量對轄區內的民辦學校實施年度檢查、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並將結果作為招生計劃下達、表彰獎勵、評優評先等重要依據。要堅持問題導向,及時修訂完善年檢指標和辦法,提高年檢實效。

5、 加強對民辦學校教師合法權益保障的監督管理。各地要保障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聘、培養培訓、課題立項、評優表彰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權利。民辦學校教職工在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間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其繳費年限可按規定連續計算。鼓勵民辦學校按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改善教職工退休後的待遇。

6、 建立完善風險防範制度。各地要加強民辦學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巡查,確保校園安全穩定。推進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對民辦學校獲得辦學許可情況、日常監督檢查情況、辦學水平和質量評估情況、年度資產財務情況、年度檢查的結果以及違法違規辦學的懲處情況均應向社會公開。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並同步歸集至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信用網站。健全聯合執法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市場監管或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共同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探索建立民辦學校、受教育者(家長)、保險公司共同參與的風險防範機制,完善學校重大責任事故處理和平穩有序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