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改變。檢察院的量刑只是一種建議,是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法院可以採信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也可以不採信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案件審理法官是根據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在考慮檢察院和辯護人意見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當然可以改變,因為最終的定罪量刑是由法院以判決形式作出的,檢察院的量刑只是一種建議。而對於建議,不具有強制性,採納與否,需要法院審理之後作出結論。一般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往往都是有幅度的,譬如建議在一年到三年之內量等,但不能有損法院的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