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書是否必須規定違約責任
簽訂協議書是,沒有規定一定要約定違約責任,要不要約定違約責任,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沒有約定的,按法定方式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履行合同和違約責任是否同時要求
1、從法理上分析,作為合同當事人,既然依自己之真實意思表示簽訂了合同,自有義務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當然也有權依法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
那麼如果違反合同約定,自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承擔違約責任與繼續履行合同兩者之間並不存在矛盾,之所以承擔違約責任乃是因為存在違約行為,而之所以必須繼續履行合同是基於合同之約定,而合同又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所籤。
因此,承擔違約責任和繼續履行合同兩者不存在矛盾,可同時並存。
2、從實證的角度看,平時處理的比如延期辦理房產證的開發商要承擔違約之責任,但其應按照合同約定為業主辦房產證的義務並未因此得到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