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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特殊崗位津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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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特殊崗位津貼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0%累計醫療津貼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65%累計醫療津貼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0%累計醫療津貼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75%累計醫療津貼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5%。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其醫療費補助比例為80%累計醫療津貼金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

1、第四十條對從事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和精神衞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津貼標準應當定期調整。對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津貼補貼政策,並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面實行更優惠的待遇措施。

2、第四十一條國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醫師培養和使用機制。加強公衞人才的培養,二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以及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公共衞生醫師。

3、第四十二條國家加強基層醫療衞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衞生機構提供醫療衞生服務的經歷。

4、第四十二條完善對鄉村醫生的相關待遇政策。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衞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醫療衞生服務。

5、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歷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6、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加強醫療衞生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醫療衞生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有效防範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7、醫務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8、第四十五條國家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醫療風險基金,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從市人社部門獲悉,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我市自2020年1月1日起調整衞生防疫津貼標準。根據文件規定,一類津貼:每人每月560元二類津貼:每人每月450元三類津貼:每人每月350元四類津貼:每人每月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