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案情”屬於妨害社會管理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對社會事務的統籌管理制度,如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的查處、税務機關對逃税行為的調查。是指向行政執法機關舉報、投訴並不存在的案件事實或者誇大案件事實,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對“謊報案情”有一檔處罰幅度,即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