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的,首先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即向法院提交申請書,未提交申請書的,視為未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專家輔助人的目的,由於《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沒有限制專家輔助人的資格,因此,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自己信任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作為專家輔助人。當事人只要在申請書中載明專家輔助人的基本情況,便於人民法院通知及開庭時核實專家輔助人的身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