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的取消方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在成功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後,從辦理後的一個月開始正常領取,需要每個月的10號前往社區進行登記,20號之後開始審核工作,5到7個工作日以後開始對失業金進行發放。
在發放失業金的期間想要暫停或取消失業金的領取,就不要再去社區進行登記,應當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失業證明前往社保經辦機構(部分地方是失業保險管理中心,地域不同會有所不同)辦理取消失業金的領取手續,已經重新入職的、服兵役、移居境外、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攜帶相關證明(如勞動合同、錄取通知書等)前往。
在辦理停止領取失業金的相關手續後,相關機構會予以備案,享受該失業金的剩餘金額和月份將被保留,在下一次失業時可以繼續享有,能夠合併發放。
失業補助金的撤銷,可以去當地的社保窗口辦理。目前,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網上申領全國統一入口已開通。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登陸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