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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資金監管內容有哪些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2.66W
醫保資金監管內容有哪些

1、通過虛假宣傳、以體檢等名目誘導、騙取參保人員住院等行為

2、人證不符、惡意掛牀住院、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文書或票據,虛假住院等行為

3、協助參保人員開具藥品用於變現,從而套取醫保基金等不法行為

4、虛記、多記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的行為

5、串換藥品、器械、診療項目等行為

6、分解收費、超標準收費、重複收費、套用項目收費等違規收費行為

7、不合理診療和其他違法違規及欺詐騙保等行為

8、重點檢查治療項目:治療項目不符、套高收費、化驗套餐式收費等行為

9、降低入院標準,將達不到住院標準的患者收治住院的行為

10、醫務人員無相關診療資質的行為。

醫保資金監管內容有哪些

一是監管主體。醫保基金使用主體主要包括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醫保基金監管主體除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外,還包括與此項工作有關的各部門等。

二是各方責任。《條例》明確了各方主要責任。

三是監督管理要求。《條例》對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基金監管中的責任和權力做了明確規定。

四是監管重點和處理方法。醫保基金使用監管的重點行為和與之對應的懲戒措施是《條例》明確的重要內容。

醫保資金監管內容有哪些

《條例》共五章50條,包括總則、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

一是明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原則。《條例》以“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為根本目的,明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合法、安全、公開、便民原則,進一步優化醫療保障公共管理服務,協同推進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為人民羣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醫療保障服務和醫藥服務。

二是強化基金使用相關主體職責。《條例》規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為,明確各相關主體職責。

三是構建系統的基金使用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條例》構建行政監管、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社會監督、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督體制建立醫療保障、衞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共同發力的聯合監管機制在醫療保障系統內建立以行政監管為主、協議管理協同的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