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參戰退役軍人優先安置
(2)參戰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優先保障
(3)各級人民政府對參戰退役軍人,應當提高優待標準
(4)軍隊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對參戰退役軍人給予優惠
(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參戰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蹟,編輯錄入地方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