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領海線是12海里領海,以前3海里,領海線規定是為西方自身利益服務的。
國際海牙協議,以3海里為領海線,18世紀末,大炮的射程為3海里,西方國家就採用以海岸炮台的有效射程距離為領海的寬度。
西方要求各國遵守,這對他們有利,明擺着,他們的地盤別人沒有能力去也不敢去,別人的地盤他的艦隊卻可以隨便去。
許多國家認為這不公正,蘇聯就宣佈12海里。印度尼西亞、印度和許多非洲、拉美國家也持此態度。
12海里。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對領海範圍有大致的如下規定:
根據海潮確定基線。即在海潮的低位所露出的陸地線範圍確定基線,基線以內屬“領土”範疇。
基線外12海里為領海。允許以該線上的島嶼取直線確定領海線。
基線為準,12海里領海外12海里,為臨界海域。所屬國有部分管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