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縫設置規範要求
涵洞洞身、洞身與端牆、翼牆、進出水口急流槽交接處必須設置沉降縫,但無圬工基礎的圓管涵僅於交接處設置沉降縫,洞身範圍不設。具體設置位置視結構物和地基土的情況而定。
1、洞身沉降縫
一般每隔4—6m設置1處,但無基礎涵洞僅在洞身涵節與出人口涵節間設置,縫寬一般3cm。兩端與附屬工程連接處也各設置1處。
2、其它沉降縫
凡地基土質發生變化、基礎埋置深度不一、基礎對地基的荷載發生較大變化處、基礎填挖交界處、採用填石墊高基礎交界處,均應設置沉降縫。
3、巖石地基上的涵洞
凡置於巖石地基上的涵洞,不設沉降縫。
4、斜交涵洞
斜交涵洞洞口正做的,其沉降縫應與涵洞中心線垂直斜交涵洞洞口斜做的,沉降縫與路基中心線平行但拱涵與管涵的沉降縫,一律與涵洞軸線垂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