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因有兩個。
一是開發商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如果開發商延期交房要給購房人賠償,開發商必須搶工期以免延期交房造成經濟利益損失和企業聲譽損失。
二是有些地方規定,商品房主體封頂後才能對外銷售,於是開發商必須搶工期封頂。